(2015)宁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冬米与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米,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4号原告黄冬米,男。被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江陈林,局长。原告黄冬米诉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前,原告以兄弟姐妹分割财产签名没有签好,且兄弟姐妹在外地没法及时委托。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冬米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华审 判 员 谢荣根代理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明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