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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家杰与贺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杰,贺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李家杰。被告贺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杰诉被告贺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杰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34元,减半收取155.67元,由原告李家杰负担。审判员  邓江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