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敦琳希与邵祖良、倪莉娜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琳希,邵祖良,倪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30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敦琳希,女,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邵祖良,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倪莉娜,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敦琳希与被执行人邵祖良、倪莉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山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5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人民币421,6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224.15元。本院在执行中冻结倪莉娜上海银行卢湾支行XXXXXXXXXXXXXXX帐户存款38.14元。冻结日期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邵祖良、倪莉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宝山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59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