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广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广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豫鲁,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广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广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