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鲍可松与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可松,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鲍可松,居民。被告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海,经理。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2108室。本院受理原告鲍可松诉被告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达211.6万元,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蒙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临沂海丰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亚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