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盼盼与靳盼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盼盼,靳盼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刘盼盼,女,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靳盼盼,女,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盼盼诉被告靳盼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盼盼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盼盼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盼盼负担。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