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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盼盼与靳盼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盼盼,靳盼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刘盼盼,女,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靳盼盼,女,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盼盼诉被告靳盼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盼盼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盼盼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盼盼负担。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