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松姜申请执行罗安忠、彭炳宜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姜,罗安忠,彭炳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4号申请人李松姜。被执行人罗安忠。被执行人彭炳宜。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安忠、彭炳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松姜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罗安忠、彭炳宜属农村低保户,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人李松姜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资金补助5000元,并同意此案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4日制作的(2014)天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龙秀灿审判员 卢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锡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