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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委托代理人:程伯晗,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苟峥嵘,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卫权审 判 员 :李元庆人民陪审员 :覃登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