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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程某,男,51岁。被告赵某某,女,50岁。委托代理人掌庆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陈亚男人民陪审员王明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煊    涵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