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程某,男,51岁。被告赵某某,女,50岁。委托代理人掌庆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陈亚男人民陪审员王明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煊 涵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