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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李兴茹,谢国强,孙娜,王雪东,河北美琪建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凤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95号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99号。负责人赵峰,该支行行长。被告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朱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兴茹。被告李兴茹。被告谢国强。被告孙娜。被告王雪东。被告河北美琪建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双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国强。被告孙凤来。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被告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被告李兴茹、被告谢国强、被告孙娜、被告王雪东、被告王雪东、被告河北美琪建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孙凤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被告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被告李兴茹、被告谢国强、被告孙娜、被告王雪东、被告王雪东、被告河北美琪建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孙凤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