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根成、张金生、张满堂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生,张根成,张满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生,男,生于1968年3月13日,汉族,工人,住麦积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根成,男,生于1962年6月11日,汉族,教师,住天水市麦积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牛晓兰,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满堂,男,生于1946年11月27日,汉族,休工人,住秦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宏志,男,生于1976年9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之子。委托代理人雷全州,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根成、张金生与被上诉人张满堂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金生及张根成的委托代理人牛晓兰、被上诉人张满堂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志、雷全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部分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戴天贵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