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王静静,王庆允,白橘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军,王庆允,王静静,白橘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507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被告王军,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王庆允,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王静静,女,1990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白橘子,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王静静、王庆允、白橘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66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翁 贞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