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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李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胡尊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景绍伟,临沭玉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