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庆市。被告:徐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护理合法权益,亦无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