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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从俊与六安舒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俊,六安舒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初字第00081-1号原告:李从俊,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六安舒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俊诉被告六安舒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李从俊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28日查封了被告六安舒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价值限定在800万元内)等,现原告李从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从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六安舒尔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的房屋(价值限定在800万元内)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李从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文士祥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