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根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根,成都市温江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张文根。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根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利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牟 锐代理审判员 汪仁可人民陪审员 何万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