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5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07-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谢沛生,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