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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皮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布再乃普阿卜杜喀迪尔与皮山县人民政府水利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再乃普阿卜杜喀迪尔,皮山县人民政府水利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皮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布再乃普阿卜杜喀迪尔,女,维吾尔族,1967年8月9日生,新疆皮山县人,住皮山县。委托代理人阿迪力麦麦提,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皮山县人民政府水利局,住所地皮山县英巴扎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兆华,女,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甘肃武威市人,住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再乃普阿卜杜喀迪尔与被告皮山县人民政府水利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再乃普阿卜杜喀迪尔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再乃普阿卜杜喀迪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再乃普阿卜杜喀迪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唐    晶    晶审判员 阿依孜木古丽色达合买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