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