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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邱莉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7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邱**在苍南县人民路与镇前路交叉口的100连锁酒店旁的小巷内以400元价格将毒品贩卖给李某。同年3月2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邱**的租住地龙港镇人民路654号602室查获毒品(经鉴定,重0.0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毒品称量笔录,搜查笔录,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无视国法,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在刑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贩卖毒品罪,其行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邱**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0.06克及自制冰壶一个、透明小塑料袋40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