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钱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3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之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