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立军诉屈晓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军,李宽兴,屈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军,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百花园导购员,住建华区运建小区40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李宽兴,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火车站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屈晓枫,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建华区运建小区2号楼3单元503室,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屈晓枫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