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小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太臣、任书杰、乔新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太臣,任书杰,乔新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054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吕太臣,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被告任书杰,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被告乔新海,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太臣、任书杰、乔新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