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