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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