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与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法定代表人付支伦,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昌明,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努力乡民乐村12号。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志刚,男,生于1981年1月9日,汉族,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与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岳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给付土地租金51860.9元、违约金2630.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任志刚对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389.61元、申请执行费717.38元。但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岳县财政局的应收款370020.00元提取至本院。2015年5月27日,本案与其他7个案件共同参与分配已执行到位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按比例分得案件兑现款23535.7元,对余下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与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自愿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资阳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志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