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贺世强与李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世强,李孝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贺世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孝菊,女,汉族,1966年9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委托代理人彭江,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世强与被告李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蓉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贺世强、被告李孝菊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江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贺世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贺世强负担。审判员 谢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