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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良芳与被告吕孝保、齐扣保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芳,齐扣保,吕孝保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53号原告周良芳,女,1949年1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正琴、徐月萍,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扣保,男,1949年1月生,汉族。被告吕孝保,男,1968年10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芳诉被告齐扣保、吕孝保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良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良芳负担。审 判 长  秦启辉人民陪审员  杜春宝人民陪审员  邓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