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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陈某某,女,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肖某某,男,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的申请,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2.5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31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剑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