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卫彬、郭东红与西安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066号原告李卫彬,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郭东红,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民政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王碧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民,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安钢,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卫彬、郭东红因被告西安市民政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彬、郭东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樊 涛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