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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秦某诉程某某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秦某,男。法定代理人秦某某,男,系原告父亲。被告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程某某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已与被告程某某私下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