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秦某诉程某某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秦某,男。法定代理人秦某某,男,系原告父亲。被告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程某某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已与被告程某某私下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