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志斌诉被告申光信、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斌,申光信,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贺志斌,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申光信,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斌诉被告申光信、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志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