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如哲与张存玲、青岛市城阳区建筑技术开发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哲,张存玲,青岛市城阳区建筑技术开发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陈如哲。被告张存玲。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筑技术开发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哲与被告张存玲、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筑技术开发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如哲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