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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如哲与张存玲、青岛市城阳区建筑技术开发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哲,张存玲,青岛市城阳区建筑技术开发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陈如哲。被告张存玲。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筑技术开发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哲与被告张存玲、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建筑技术开发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如哲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