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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贯杰与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贯杰,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78-1号原告李贯杰,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刘跃伟。原告李贯杰诉被告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贯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大型货车予以查封,并以XX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平顶山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货车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两年);二、将XX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简春刚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