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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崔克武与杨国龙、杨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克武,杨国龙,杨龙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崔克武,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杨国龙,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杨龙青,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克武诉被告杨国龙、杨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崔克武以法院按其提供的杨国龙、杨龙青住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后,不能提供杨国龙、杨龙青新迁地址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克武以法院按其提供的杨国龙、杨龙青住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后,不能提供杨国龙、杨龙青新迁地址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克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克武承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