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义宏诉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宏,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宏,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执行人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冉武生,主任。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供销社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义宏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赔偿损失454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25元;(三)执行费6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县供销社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义宏赔偿款55000元,张义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申请人张义宏负担。现县供销社已按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义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该申请经本院审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梓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