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春福与李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福,李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林春福,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丹,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福诉被告李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福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春福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跃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