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韩嘉滨与烟台金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嘉滨,烟台金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97-3号申请执行人韩嘉滨。被执行人烟台金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5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