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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颍东区兴华幼儿园与阜阳市辰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东区兴华幼儿园,阜阳市辰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颍东区兴华幼儿园,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新华集。负责人:张林,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阜阳市辰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太和路77号。法定代表人:崔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颍东区兴华幼儿园(以下简称兴华幼儿园)诉被告阜阳市辰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禾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华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冯继辉,辰禾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兴华幼儿园诉称,2014年4月25日其幼儿园与辰禾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现款车辆购销合��》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少林19座客车两台,一台1495**元,另一台1400**元,作为校车使用,合同签订后,预付款20000元,同年6月17日提取一台车,付款139500元,同年7月1日提取第二台车,付款130000元,支付二台车购置税8564元、保险费3829元、牌照证书费125元。所提取的第二台车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并进行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在与辰禾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工商局投诉,2014年11月7日经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专业检验,该车为不合格产品。为此,请求判令退还购车款14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518元,交通费2000元,支付违约金42000元(140000元的×30%)。辰禾汽车销售公司庭审中辩称,原告的请求不明确,其诉求不是事实,交付的车辆是合格产品,原告的主张事由达不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兴华幼儿园负责人张林与辰禾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现款车辆购销合同》一份,载明,产品名称:少林19座,产品型号:SLG6550XC4F、SLG6550XC4E各一台,单价:149500元、140000元,计289500元。本合同订立时预付款20000元,余款269500元在提货前一次性付清,交货地点:阜阳辰禾,交货时间:交付定金之日起35个工作日,验收标准:产品交付当日现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规范确认书)执行,未明确者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质量与保修:按生产厂家服务保修手册规定内容执行,违约责任:交货期满后十五日需方未能提货或供方未能提供产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30%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兴华幼儿园于同年4月28日交付订金20000元,同年6月17日付款139500元,提取型号:SLG6550XC4F少林19座车一台,同年7月1日付款130000元,提取型号:SLG6550XC4E少林19座车一台(车架号LGF158F5EF103895,发动机号1412850),支付车购置税8564元、保险费3829元、牌照证书费125元。型号:SLG6550XC4E少林19座车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故障,2014年8月29日辰禾汽车销售公司出具内容为:“现有我公司客户张林购买少林牌19座车校车,型号:SLG6550XC4E,该车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前挡风玻璃因雨刮器安装不当造成磨损凹陷,驾驶员座椅无安全带,收音机不能使用,空调向车内漏水严重,仪表盘指针不工作,档位在行驶中频繁出现脱落,前保险杠脱落等,现客户强烈提出以下要求:1,现车辆停在服务站,长期无人处理,客户多次到公司吵闹,给少林品牌造成严重影响,并已投诉12315,工商局己来公司质问,请派人及时给处理。2,更换车辆,赔偿上户造成的一切损失41000元。3,如少林客车股份公司坚持��修,应确保车辆不再出现质量问题”市场反馈报告一份。经协商未果,安徽省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对该车进行检测,2014年11月24日该站检验报告结果:少林牌SLG6550XC4E型幼儿专用校车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事实有,现款车辆购销合同,收据及汇款凭证,车辆购置税发票,保险费发票,牌照费发票,市场反馈报告,检验报告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兴华幼儿园与辰禾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买受人按约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所交付标的物多次发生故障,虽经维修仍无法使用,致使兴华幼儿园不能实现合同之目的,且给兴华幼儿园造成了实际损失,辰禾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兴华幼儿园要���退还车款14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51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辰禾汽车销售公司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辰禾汽车销售有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颍东区兴华幼儿园车款140000元;颍东区兴华幼儿园退还少林牌SLG6550XC4E型校车壹辆。二、被告阜阳市辰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颍东区兴华幼儿园损失12518元。三、驳回原告颍东区兴华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被告阜阳市辰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卫    东审判员 闫静人民陪审员王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锐    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