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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审民申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忠、赵永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忠,赵永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纯。再审申请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忠、赵永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葫民终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