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起诉人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受理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余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男,回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准噶尔房产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准噶尔房产公司诉称,其受米东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十三户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0年8月5日取得十三户社区的改造项目核准书,于2010年10月25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2010年10月26日发布拆迁公告。在起诉人的拆迁范围内,有杜玉梅的一栋平房,其中砖混结构面积为50.03㎡,1987年建,房产证号为:米属权证发字第*号,无土地使用证;砖木结构自建房14.77㎡和简易自建房5.72㎡,1992年建,均无土地使用证。起诉人依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乌棚(2010)号)规定,及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师市办发(2010)91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十三户社区(原汽改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与杜玉梅多次进行协商,但杜玉梅拒不搬迁,致使棚改区内的8号住宅楼至今未能正常开工建设,造成部分安置户不能按时回迁,起诉人为此多支付安置户过渡费近百万元。现请求法院判令杜玉梅腾迁位于米东区十三户社区棚改规划区8号楼位置的平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作为米东区十三户棚户区改造的拆迁人,并未与被拆迁人杜玉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