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铂砾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铂砾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振平。委托代理人钟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铂砾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何风华。被告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任世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铂砾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铂砾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表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科建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