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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饶某新、曾某华、刘某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新,曾某华,刘某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新,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9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曾某华,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刘某明,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新、曾某华、刘某明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新、曾某华、刘某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饶某新、曾某华、刘某明在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南虎村仙水塘以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档一天开二次,14点30分至17点一次,20点30分至23点一次,每场的参赌人员20至50人不等。其中,饶某新在赌档内做庄,曾某华、刘某明负责望风。2014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饶某新、曾某华、刘某明在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南虎村仙水塘一废旧老屋内以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30多人。其中,饶某新在赌档内做庄,曾某华、刘某明负责望风。16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刘某明及参赌人员梁某彬、梁某珍、刘某通等人,扣押赌资19850元人民币,赌具骰子、扑克牌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新、曾某华于2014年10月29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南口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饶某新、曾某华、刘某明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自首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新、曾某华、刘某明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饶某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曾某华、刘某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饶某新、曾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某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曾某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三、被告人刘某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四、现场查获赌资共19850元人民币,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赌博用具白黑红骰子22个、红蓝包装的姚记888扑克牌12副、黑色塑胶表面骰子遥控器2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伟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