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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殷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以传票传唤原告于同月28日上午9时至本院张甸法庭开庭,届期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