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殷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以传票传唤原告于同月28日上午9时至本院张甸法庭开庭,届期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