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减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廖德明行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减字第990号罪犯廖德明,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罪犯廖德明因犯行贿罪,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1)都江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2012年2月9日投入雷马屏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曾于2013年10月30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6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5年5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廖德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计分考核累计计分147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德明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