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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向后堂、姚军、黄泽干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后堂,姚军,黄泽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25号申请人向后堂,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人姚军,男,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黄泽干,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向后堂、姚军、黄泽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向后堂、姚军、黄泽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于2015年3月10日经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向后堂承担黄泽干医药费;二、向后堂承担湘U124**号三轮车损失维修费;三、姚军承担湘U92**号车损失维修费;四、此事故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其相关事宜一次性了结,再不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