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智贤与王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智贤,王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周智贤,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春波,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智贤与被执行人王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