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甲,邵某某,韩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邵某某被告韩某乙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甲、邵某某、韩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别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