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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清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吴翠兰与邹积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邹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清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