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清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吴翠兰与邹积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邹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清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