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泗阳县体育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79号原告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产生开发区新科三路1号洛浦大厦。法定代表人周万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宇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华夏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侍伟伟。被告泗阳县体育局,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北京东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泗阳县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4元减半收取104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元元人民陪审员 严锦康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南南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