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苍溪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林坤、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谢建红、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林坤,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谢建红,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9号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仕平,总经理。被告苍溪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熙强,总经理。被告杜林坤。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登朝,经理。被告谢建红。被告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99元,由四川鼎盛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龙 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琼梅